也谈刑罚目的

点击数:738 | 发布时间:2025-02-05 | 来源:www.tlffmw.com

    内容提要:国内的很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的时候,把“报应论”和“预防论”作为刑罚目的的两大流派进行论证。本文通过对刑罚目的和本质的比较,觉得报应是刑罚的本质,在最大限度内降低犯罪的发生是刑罚的目的,同时刑罚目的遭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并通过刑罚本质加以达成。
    关键字:刑罚目的 刑罚本质 预防 报应

    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要紧的指导意义,但经过几百年的争论之后,大家对于刑罚的目的是什么依然是众说纷纭,没办法达成协议。笔者仅依据我们的理解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所谓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实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手段。①它和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中的制裁手段一样都是使法律得以顺利推行的方法,是大家在认识到其属性之后为了达成肯定的目的而创制的,是客观范畴;刑罚目的是一个主观范畴,是大家通过创制、运用刑罚想要达到的某种结果。也就是说,刑罚目的是人的目的,而不是刑罚本身的目的。现在国内刑法理论界中却存在着一些看法,把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即刑罚正当化依据)混为一谈了。因此,要弄清刑罚的目的是什么,第一要界定刑罚目的与本质的联系与不同。
    所谓本质是指事物本身固有些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进步的根本属性,它是客观范畴,而目的是是主观范畴的。刑罚本质属性决定了刑罚的目的,刑罚的目的打造在刑罚的本质基础之上。反过来,刑罚目的又反用途于刑罚本质,当这种反用途力达到一定量甚至会使刑罚发生质变。刑罚的目的和本质紧密的结合在一块,作为一种合目的性的人为之物,刑罚是国家基于对其属性的认识并为了借助其各种属性而制造出来的。这就决定了刑罚的各种属性(包含本质属性)已被注入了国家意识,而刑罚目的的达成就有赖于包含本质属性在内的各种属性演变为刑罚功能,进而通过刑罚功能的发挥使刑罚目的变为现实。但二者有什么区别也是十分要紧的,不可混淆。刑罚本质是客观存在的,其客观实在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它不会自在自为的发挥用途,只有服务于刑罚的目的才能突现它的价值;刑罚目的是主观范畴,虽然大家为了达成肯定的目的而创制刑罚,但一经创制完成,大家的目的就要遭到刑罚本质的制约,只能借助它而不可以改变它。总而言之,刑罚本质与刑罚目的是紧密联系着的两个不同定义,研究刑罚目的就要回答大家为何要创制和运用刑罚?大家期望通过刑罚达到一种哪种结果?而刑罚的本质回答的是刑罚的正当化依据问题,也就是为何用刑罚不是犯罪?刑罚为何是正当的?
    现在国内很多学者在讨论刑罚目的时,把本是刑罚本质范围内的报应论、预防论等学说作为刑罚目的加以讨论,觉得旧派的报应刑论倡导刑罚的唯一目的是报应,除此以外刑罚没任何目的;新派的目的刑论(即预防论)倡导报应不是目的,预防犯罪才是刑罚目的。如有些学者说:“报应主义觉得犯罪是对罪犯科刑的唯一缘由,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页就是说,报应即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原因,也是刑罚的目的,除去报应外,刑罚再无其他目的。”②这其实是一个非常大的误解。报应论和预防论并非完全排斥他们的,它们只不过从不一样的角度来讲明刑罚正当化的依据,报应论以个人为本位,强调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反对将个人作为社会的方法,是从犯罪人个人的角度来讲明刑罚的正当性,而不是说报应是刑罚唯一的目的;预防论则以社会为本位,强调国家主义与权威主义,倡导为了社会而适用刑罚,从社会的角度来讲明刑罚的正当性,它也并不排斥刑罚具备报应的目的。虽然报应论与预防论之间也存在着很多争议,但这类争议都是围绕着刑罚的本质而展开的,它对刑罚目的具备肯定指导意义,但刑罚目的并非争议的核心。
    笔者觉得,刑罚是国家维护正常统治的工具,它的目的只能是在最大限度内降低犯罪的发生。犯罪对人类文明来讲到底是善还是恶,到今天也没一个定论,但大家可以一定的说,犯罪是对法秩序的破坏,对国家统治的威胁,因此国家才会要通过刑罚来制裁它。立法者所关注的不是刑罚对犯罪的具体报应公正,更不是刑罚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将一个罪犯教育改造好,使他不再重蹈覆辙。立法者之所以要拟定刑罚,只不过要为全社会提供一个大致的行为范式,告诉大家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假如做了不应该做的事会遭到哪种惩罚。刑罚的目的就是要维护一个相当平稳的社会环境以利于国家的统治。千百年来的历史经验告诉大家,犯罪现象的产生和存在是一种势必,是不能被避免的,在这点上笔者并无不认可见,但,是否所有些犯罪都是不能被阻止的呢?大家对犯罪就没有办法了吗?诚然,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它的产生与社会的经济、文化进步水平,大家的存活环境、受教育程度与心理素质等海量原因有关,不是单凭刑罚这一种办法就能解决的,但刑罚在降低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起的要紧用途却是不能不承认的。而且,既然降低犯罪是一个社会综合治理工程,就需要从每个有关方面一块下手,充分发挥他们各自有哪些用途,才能达到遏制犯罪的目的。承认刑罚在这一过程中的要紧用途并非就意味着刑罚可以消灭所有些犯罪。所以,刑罚不可以更不是为了消灭犯罪才产生的,但它是针对犯罪而产生的,为了在最大限度内降低犯罪的发生。
    根据国内刑法学界的通说,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即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前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适用肯定的刑罚而对社会上的别的人,主如果那些不稳定分子产生阻止其犯罪有哪些用途。后者是指通过对犯罪人用肯定的刑罚使之永久或在肯定时间内丧失再犯能力。③笔者觉得,第一将刑罚目的概括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是不妥的,由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这两个词都源自关于刑罚正当性的讨论,假如简单将它引入刑罚目的范围则会有混淆刑罚目的与刑罚本质的危险。即便在刑罚目的的意义上用“预防”一词也是不够准确的。前文已经论述过,犯罪的发生是势必的,无论是刑罚还是其他的什么方法,都不可能预防犯罪的发生,所以在研究刑罚目的时不适合用预防一词。第二,刑罚是为全社会而设,它的着眼点在于一般民众,只须大多数人都可以遵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而达成立法者的目的。即便有一小撮人不考虑法律的禁止肆意妄为,凭他们的力量也不足以颠覆整个统治基础,刑罚之所以制裁他们并非为了教育改造他们,而是将他们作为“儆猴之鸡”,以此告诫社会民众法律不可被侵犯,不然会遭到严厉的惩罚,坦白说就是把罪犯当作了防卫社会的方法。简言之,刑罚适用于罪犯并不等于刑罚的目的在于罪犯,刑罚的拟定和适用就像是一部宣传视频,是为了展示在社会大众面前起到警戒有哪些用途。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假如在刑罚被拟定以前,某人有罪,但立法者明确的了解从此将来社会上不会再有犯罪发生,那样他就没必要再拟定刑罚,由于这次犯罪是绝无仅有些一次,它的存在对社会的影响微乎其微,甚至可以忽视不计;假如一个国家明天就要解散,那样即便今天有人有最紧急的罪,也不必再对他发动刑罚了,由于国家马上不复存在,刑罚失去了赖以存活的载体,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已消失,因此刑罚也就没发挥用途的必要了。
    有人担忧将“预防犯罪”(即在最大限度内降低犯罪的发生。为了便于理解,笔者在此处仍使用通说中的称谓,但内容已不相同)作为刑罚的目的就会致使刑罚漫无边际的严厉,甚至为了威慑别人而对没犯罪的人适用刑罚,换言之,只考虑“预防”的目的刑罚便没上限。其实这种担忧是多余的。大家在研究刑罚目的的同时是不可能脱离刑罚的本质的,目的遭到本质的制约(刑罚目的与本质的关系前文已经论及)。笔者觉得,刑罚的本质是报应,这便给刑罚划定了上限,即只能在罪刑相适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刑罚的目的只能是在这一报应本质制约下的目的。二者相结合,不只弥补了报应刑不可以讲解免除处罚、缓刑、减刑、假释规范的不足,也克服了预防刑没办法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缺点。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刑罚的目的要遭到刑罚本质的制约,但并非意味着目的沦为本质的奴隶,大家要充分借助刑罚的本质去达成刑罚的目的,也就是说“预防犯罪”是第一位的,报应是第二位的。由于,刑罚本身是一种对犯罪的恶报,“与恶行发生后期待恶报相比,大家一定宁可期待没恶行。显然,恶有恶报是不能已的,而没恶行才是最佳的状况。”④
    伴随人类社会的进步和文明的进步,刑罚的程度会愈加轻,非刑罚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刑罚目的在本质的限制下,可能使刑罚朝着年代进步的方面进步,假如有其他办法可以降低犯罪的发生,就不必必须要采取刑罚这种痛苦的方法。因此,在某种犯罪无需处刑时,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在需要用刑罚的状况下,第一要考虑刑罚目的的需要,即对社会的警戒用途,第二考虑报应的需要,以报应的规范限定刑罚的程度。

    参考文献:
    ① 邱兴隆、许章润:《刑罚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2页。
    ② 田文昌:《刑罚目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9页。
    ③ 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三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1-62页。
    ④ 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86页。

    On The Aim Of Penalty
    Zhou Jun-ya
    Abstract: When talking about the aim of penalty, many scholars think retribution and prevention as opinions on the aim of penalty. In this article, through comparison between the aim and essence of penalty, the author think retribution is the essence of penalty and maximum prevention is the aim of penalty. The aim of penalty is limited and realized by essence of penalty.
    Key Words: the aim of penalty the essence of penalty prevention retribution

  •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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